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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省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内各地市、县级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会的募捐及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省级民政部门的监督,捐赠财产管理依法接受省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省会募捐及接受捐赠工作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理事会决策、执委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工作模式,确保募捐及接受捐赠工作符合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及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省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省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爱护红十字会形象和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七条 省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省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捐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
第九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省会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一)组织义演、义卖、义展、义拍等;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三)设立募集接收点,接受救灾救助物资;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五)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同步在省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未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权,省会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二条 省会接受捐赠应当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主要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不适合直接用于救助的捐赠财产,可以征求捐赠人意见,依法拍卖或是变卖,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后,全部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或用于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捐赠的财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捐赠财产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捐赠要求的,不予接收。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包括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具体流程如下:
(一)签订捐赠协议或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物资质量、捐赠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
(二)确认捐赠价值;
(三)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四)办理捐赠物资验收入库;
(五)信息公开;
(六)捐赠反馈。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红十字会物资捐赠指南》的相关规定和指引确定入账价值。
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主要依据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经由捐赠人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后计价;对捐赠物资无法确认公允价值的,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第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物资,应提供产品及产品生产企业有关资质。其中食品类需提交该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医疗类需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其他物资需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6个月以上),特殊时期和特殊物资,按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捐赠物资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入库统一由省会或省会委托的直属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省会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委托或者获得省民政部门授权时,可以开展国(境)外捐赠物资接受工作,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以及入境手续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九条 省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以及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每年应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省会应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对于非定向捐赠财产,按照红十字会宗旨和人道救助需求统筹使用,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反馈。
第二十一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省会作为受赠人,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人;省会不得指定本会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将捐赠财产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本会人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省会接受捐赠物资,一般应储备于中国红十字会广州备灾救灾中心物资仓库,并按照出入库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定向捐赠和因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况,需捐赠人将物资直接发至受益人的,由省会捐赠物资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会使用捐赠资金进行物资、服务、工程项目等采购时,应按照国家关于采购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省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省会机关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省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执行中国红十字会和省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捐赠协议或捐赠函对单项财产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省会捐赠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开、以实际接受为准、尊重捐赠人意愿、保护捐赠人隐私等原则。
公开募捐应公布捐赠人、捐赠金额(或折价)、捐赠意向等信息,其中匿名捐赠的,捐赠人以“爱心人士(企业)”为名;定向募捐的,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和财产使用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七条 省会应依据《中国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开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捐赠财产的收支情况应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和省会官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接受捐赠资金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捐赠人、捐赠金额、捐赠日期、捐赠项目名称等;接受捐赠物资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捐赠人、捐赠物资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价值(或折价)、捐赠日期等;对无法提供价格证明或不能获得公允价格的物资,可以公开数量,不公开价值。接受捐赠技术(服务)的信息包括捐赠人、捐赠技术(服务)价值、公益目的、受益地(单位)或受益人、捐赠日期等。对无法提供价格证明或不能获得公允价格的,可以公开技术(服务)情况和效益,不公开价值。
第二十九条 捐赠资金使用信息按捐赠项目或资助项目进行公开,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支出金额、最终受益地(单位)或受益人等;捐赠物资使用信息按使用批次进行公开,主要包括捐赠人、捐赠物资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价值(或折价)、最终受益地区(单位)或个人等。
使用捐赠款物开展人道救助,应以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三十条 捐赠信息公开应当注重时效性,日常捐赠信息应定期公开,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捐赠信息应及时公开,年度捐赠收支情况审计报告按年度公开,专项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按期公开。
捐赠信息可以采取表格、文字表述、文字表述加表格等形式进行公开。公开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必要时可辅之以照片、视频等形式,方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直观了解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公益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需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六章 捐赠表彰
第三十二条 省会对捐赠人的表彰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按照以下标准,对一次性捐赠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捐赠物资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进行表彰:
(一)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一次性捐赠物资价值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广东省红十字奉献奖章”,颁发由省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二)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一次性捐赠物资价值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广东省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省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三)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捐赠物资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授予“广东省红十字人道奖章”,颁发由省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及牌匾。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下和捐赠物资价值100万元以下,省会不统一进行表彰,由市县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表彰办法。
第三十四条 捐赠人向省会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会筹资部门具体负责募捐和接受捐赠,做好信息统计、公示以及年度筹资工作报告报送等工作;赈济部门具体负责捐赠财产的分配与管理,做好物资辅助台帐和捐赠款物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财务部门负责捐赠财产的财务工作,做好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广东省红十字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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